您當前的位置:廊坊市路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> 網站公告 > 正文
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三條規定,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。注冊商標有效期滿,需要繼續使用的,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。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,可在期滿后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出續展,但須繳納續展注冊延遲費。寬展期滿后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,商標局將注銷該注冊商標。
廊坊路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